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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
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物价局
鄂财教发〔2012〕 225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 37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 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实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新政策。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该政策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教育政策。此次对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知识技术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助学政策的重要意义,更好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范围及对象
实施免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即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 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二)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包括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
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 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符合以上第3, 5, 6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四)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来源
1.继续实行免学费资金财政补助方式。本次中职免学费政策调整资金补助及分担办法为:全省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测算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 } 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按6: 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由省与县市区按9: 1比例分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 } 5比例分担。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到中等职业学校。
2.对公办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并按上述分担比例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对综合算账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形成的资金缺口,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3.对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办学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资金来源与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相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高出部分财政不予补助,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五)关于已收学费的退费工作
2012年秋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划拨到各地后,各地财政要积极会同教育、劳动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校。各地教育、劳动部门要严格督促中职学校认真做好已缴纳2012年秋季学费、符合免学费受助条件学生的退费工作,确保按时间要求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费工作按以下要求执行:
公办学校一、二、三年级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按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多少,退多少。
民办学校一、二年级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部分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标准退还。
按学年缴纳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的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
三、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根据《意见》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逐步调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体步骤为:
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同前述) 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数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 2020年)》所确定的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涉及我省的26个县(市)和其他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及林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的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二)国家助学金标准及资助对象的认定
本次中职助学金政策调整资金补助和分担比例按以下政策落实: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按6: 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由省与县市区按9}1比例分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 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符合以上第3, 5, 7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符合第4, 6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三)享受国家助学金时限规定
一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两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学年中职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含)以上中职学生,享受第一、二学年中职国家助学金。
四、落实配套改革政策,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健康发展
(一)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拨款长效机制
1.实行免学费补助资金与计划招生规模和实际招生规模双挂钩制度。按计划招生规模预安排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中职学校所在市、县(市、区)级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并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同步到位。本年度实际招生规模大于本年度计划招生规模的,适当调增下一年度的计划招生规模;本年度实际招生规模小于本年度计划招生规模的,小于部分所对应的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并作为下年度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来源,分中央、省、市、县(市、区)对应安排使用。上年的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应以市州为单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于本年度3月底前联合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按属地和隶属管理原则,由学校据实上报计划招生规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检查审核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并及时核定实际招生规模。学校申报不实,弄虚作假,套取生均拨款经费的,要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办学资格。主管部门审核不严,造成生均拨款经费流失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二)健全规范“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并让学生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二年级学生可到企业等单位参加总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见习。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三)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各相关部门、协会、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四)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培训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贯彻落实助学政策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深刻领会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要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和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严格落实好免学费政策,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分步调整工作,为有效实施国家助学政策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打好坚实工作基础,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六、强化管理措施,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运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确定的地方分担资金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在落实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政策时,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提前预拨和学期末核拨清算制度,明确基础数据报送、地方负担资金筹措、资金拨付、资金管理等工作环节的责任,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实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助学工作有序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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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教发〔2012〕 225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 37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 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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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实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新政策。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该政策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推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教育政策。此次对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政策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为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知识技术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中等职业教育
国家助学政策的重要意义,更好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范围及对象
实施免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即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 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二)免学费资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包括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免学费对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
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 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符合以上第3, 5, 6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四)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来源
1.继续实行免学费资金财政补助方式。本次中职免学费政策调整资金补助及分担办法为:全省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测算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 } 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按6: 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由省与县市区按9: 1比例分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 } 5比例分担。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到中等职业学校。
2.对公办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并按上述分担比例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对综合算账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形成的资金缺口,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3.对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办学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资金来源与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相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高出部分财政不予补助,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五)关于已收学费的退费工作
2012年秋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划拨到各地后,各地财政要积极会同教育、劳动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校。各地教育、劳动部门要严格督促中职学校认真做好已缴纳2012年秋季学费、符合免学费受助条件学生的退费工作,确保按时间要求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费工作按以下要求执行:
公办学校一、二、三年级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按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多少,退多少。
民办学校一、二年级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部分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标准退还。
按学年缴纳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的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
三、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根据《意见》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逐步调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体步骤为:
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范围同前述) 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数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 2020年)》所确定的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涉及我省的26个县(市)和其他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及林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的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二)国家助学金标准及资助对象的认定
本次中职助学金政策调整资金补助和分担比例按以下政策落实: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按6: 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属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由省与县市区按9}1比例分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以上第1, 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符合以上第3, 5, 7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符合第4, 6条的学生,需分别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三)享受国家助学金时限规定
一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学期中职国家助学金;两年制中职学生享受第一学年中职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含)以上中职学生,享受第一、二学年中职国家助学金。
四、落实配套改革政策,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健康发展
(一)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拨款长效机制
1.实行免学费补助资金与计划招生规模和实际招生规模双挂钩制度。按计划招生规模预安排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中职学校所在市、县(市、区)级财政按规定比例配套,并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同步到位。本年度实际招生规模大于本年度计划招生规模的,适当调增下一年度的计划招生规模;本年度实际招生规模小于本年度计划招生规模的,小于部分所对应的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并作为下年度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来源,分中央、省、市、县(市、区)对应安排使用。上年的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应以市州为单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于本年度3月底前联合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按属地和隶属管理原则,由学校据实上报计划招生规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检查审核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并及时核定实际招生规模。学校申报不实,弄虚作假,套取生均拨款经费的,要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办学资格。主管部门审核不严,造成生均拨款经费流失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二)健全规范“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并让学生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二年级学生可到企业等单位参加总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见习。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三)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各相关部门、协会、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四)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培训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贯彻落实助学政策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深刻领会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精神实质,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要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和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培训,严格落实好免学费政策,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分步调整工作,为有效实施国家助学政策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打好坚实工作基础,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六、强化管理措施,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运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保持平稳过渡”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名单;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三)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确定的地方分担资金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落实到位。在落实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等政策时,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提前预拨和学期末核拨清算制度,明确基础数据报送、地方负担资金筹措、资金拨付、资金管理等工作环节的责任,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要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实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
(五)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助学工作有序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和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生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国家相关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