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防教育大纲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教育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建设和巩固强大国防,根据国防教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全民国防教育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紧贴形势任务,丰富教育内容,突出教育重点,创新方法手段,推进全民普及,努力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为建设和巩固国防奠定坚实思想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第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全体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通过媒体宣传、活动培养、典型推动、文艺熏陶、环境渲染等途径,进行长期不懈、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国防教育,将教育融入公民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之中;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和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征兵、民兵和预备役人员集训、人民防空教育培训、学生军训和少年军校活动等时机,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国防教育。
(二)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全体公民,着眼国防建设现实需要与未来发展,突出领导干部、青少年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使国防教育既覆盖全民,又重点推进。
(三)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通过学习国防理论、普及国防知识等,引导公民认清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重要性,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军民融合式发展等现代国防观念;通过组织军事技能培训,体验军事生活,参与国防建设实践,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活动,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把在国防教育中激发出的爱国热情转化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
第五条 国防教育的对象根据公民不同职业、社会分工,分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等类别。应当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施教,保证国防教育效果。
第二章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应当突出爱国主义主旋律,着眼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围绕实现中国梦和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国防理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军事理论、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学习我国国防政策和军事战略,了解国防建设、军事斗争特别是信息化战争的理论,提高国防理论素养。
(二)国防知识。学习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海洋权益知识,学习信息化战争知识、军事高科技知识、国防经济知识,了解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了解我国的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兵役制度和国防动员体制,掌握基本的国防常识。
(三)国防历史。学习我国国防与战争历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加强党史国史军史教育,着重了解中华民族为国家统一、独立、富强而浴血奋战的历程,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和人民军队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建立的功勋,了解革命先烈、民族英雄和仁人志士的高尚品格和光辉事迹,激发爱国之心、报国之志。
(四)国防法规。学习宪法有关条款,学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国防义务与权利,增强履行国防职责、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
(五)国防形势与任务。针对国际国内环境的发展变化,开展国家安全形势教育,引导公民认清国家安全面临的现实挑战和潜在威胁,了解世界新军事革命的发展态势,了解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使命任务,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六)国防技能。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和群众性的国防体育活动,了解掌握防空袭、核化生武器防护、战场救护、轻武器使用、单兵和分队战术技术等军事技能,强健体魄,磨练意志,提高参与保卫国家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结合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当地历史、人文、地域特点,区分不同教育对象,灵活设置教育内容,努力增强国防教育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担负着参与领导和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重要责任,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必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与履行国防职责相适应的理论素养,熟悉有关国防法律法规,掌握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具备很强的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坚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具备必需的国防知识,了解国防历史与现状,认清国家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具备一定的军事指挥素养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在战时或者平时处置突发事件中能够组织领导人民群众参战支前、维护稳定、开展自救互救。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防与军事的基本原理、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党和国家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信息化战争知识、新军事变革知识、国防经济知识和现代国防科学技术知识,国家主权、国防历史和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防形势与任务,基本军事技能。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进行: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其他各类干部院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内容和时间安排,由有关部门和院校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统一安排,选送领导干部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国防教育培训。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组织过军事日、参与军事演练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第二节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积极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信息化战争知识和国防科普知识,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家主权常识,国防历史与现状,国家安全形势,基本军事技能。
负责征兵、优抚、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形式,利用公务员特色实践教育基地等场所,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和考核考察,应当设置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对学生进行基本的国防教育,培育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
第十七条 小学学生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国家领土及主权知识;国旗、国徽、国歌知识,党旗、军旗知识;人民军队的光辉战斗历程;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战时应急防护知识。
初中学生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防与战争常识;中国国防简史特别是近代以来反侵略斗争的历史;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化生武器防护知识。
第十八条 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泼直观。
(一)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纳入德育、语文、历史、体育、科学等课程之中,做到进教材、进教案、进课堂。
(二)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以及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教育活动。
(三)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
第二节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学应当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二十条 高级中学应当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军事思想;我国国防建设成就、国防方针政策和国防领导体制;人民军队的发展历程,性质、宗旨和职能任务;国防法律法规;武装力量知识;近现代国防历史;国防科技知识;信息化战争基本常识;国际战略环境与国家安全形势。
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
第二十一条 高级中学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具体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级中学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节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激发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全面提高国防素养。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军事理论课程,内容主要包括: 马克思主义战争观;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中国国防概况;世界新军事变革与军事高科技知识;信息化战争知识;国际战略格局与我国安全形势。时间不少于三十六个学时。
对学生学习情况,应当进行严格的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档案。
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国防生,军事理论课程应当作为其学位必修课,并计入学分,学时、内容由所在高等学校与军队有关部门商定,一般不少于一百二十个学时。
高等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当积极开设国防教育选修课和举办国防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实际训练时间为二至三周,训练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国防生的军事训练,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经常在学生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国防教育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国防教育教师。军事机关派出派遣军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五章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八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人员的现役部队,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筑牢国防观念,培育战斗精神,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增强参与、投身国防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
第二十九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人民战争光荣传统,后备力量建设知识,信息化战争知识,民兵、预备役部队职能使命,战斗精神,国防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纳入政治教育内容,利用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等时机,采取集中的课堂教育、随机教育、远程教育和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对民兵干部、基干民兵和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
第三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技能训练,按照国家有关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其他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三十二条 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掌握国防常识,明确国防义务,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第三十三条 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国防方针政策,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技能和核化生武器防护知识,基本的军事技能常识。
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文化建设、业务培训、体育活动等,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三十五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之中,结合征兵宣传、拥军优属、军民共建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边疆民族地区要结合地域、历史和人文特点,加强对各族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增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各地应当把国防教育作为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五好家庭”等评比活动的一项内容,推动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
第三十六条 人民团体和各类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和所联系的公民群体进行国防教育。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国防教育教员
第三十七条 国防教育教员根据工作性质,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专职教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机关、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组织和任教能力的人员中选拔。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或者是军队派遣军官。非军队派遣军官担任国防教育专职教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军事理论教学和国防教育的需要配备专职教员,高级中学应当明确兼职军事教员。
第四十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军地有关专家、学者,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驻军部队和军事院校,应当根据驻地需要,派出官兵担任国防教育教员,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节国防教育教材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教材分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应用教材等。基本理论教材主要适用于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编写。基础知识教材主要适用于面向社会普及国防知识,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编写。应用教材主要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开展国防教育,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本大纲并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四十二条 国防教育教材未经审查不得出版发行。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教材,由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组织审查把关;应用教材由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审查把关。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国防知识读本,用于辅助和补充国防教育教材。
第三节国防教育场所
第四十四条 各地应当大力加强革命遗址、烈士陵园、国防园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的建设,充分利用这些场所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抓好国防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基地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各大中城市可以依托现有公园,建设国防教育主题公园,使干部群众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和启迪。
第四十七条 军队的军史馆、荣誉室等场所,在不影响军事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接待地方组织的参观学习。
第四节检查考评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国防教育情况适时组织检查考评,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全民国防教育的落实。
检查考评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四十九条 各地应当将国防教育考评情况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五十条 各地应当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作用,加强对落实国防教育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的国防教育,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大纲自颁布之起施行。